重磅!最高奖千万!常州出台14条资金扶持政策,提速建设高质量工业明星城

2021-03-16 10:41:17 admin 127




提速建设高质量工业明星城,

争当国际化智造名城的排头兵,

常州再放大招。




近日,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关于推进高质量工业智造明星城建设的若干政策》,14条资金扶持政策中,重大项目建设的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14条资金扶持政策

涉及工业强基、智造创新、智造服务能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绿色安全发展水平五个方面内容。


具体包括:


01

一是工业强基提质增效。


对属于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医药及生物技术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12%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其他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6%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600万元。


首次获得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获评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02

二是智造创新发展。


新认定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省级首台套或者苏锡常三市首台套的智能化重大装备,给予不超过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30%的奖励,单个产品不超过500万元。


创新载体建设方面,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重点领域工业设计研究院,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方面,对首购常州市创新产品并供自身使用的常州市采购人,按照首购首批次采购金额的8%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采购人总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投保常州市创新产品首张订单的生产和制造商,按投保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进行补贴,购买一种保险产品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03

三是提升智能制造服务能力。


支持智能制造服务商发展方面,对当年服务本地企业合同订单金额累计超800万元(含)且企业数量5家及以上的本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上述订单形成的开票销售金额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软件企业发展上,对当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方面,在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和全生命周期管理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新认定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30万元的奖励。



04

四是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方面,支持企业争取国家、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获评相关荣誉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双跨、行业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按绩效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与部、省同类奖励不重复享受)。对接入企业数达300家且运营效果良好的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接入本市二级节点,标识注册量累计达1000万、有2个及以上典型标识应用场景且应用效果良好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05

五是提升绿色安全发展水平。


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和清洁生产、节水、循环经济等绿色化改造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首次列入国家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项目的产品,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关于推进高质量工业智造明星城

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三个走在前列、一个积极探索”的实施意见》,坚持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不动摇,以创新发展为动力,着力增强产业基础能力,构建先进制造业体系,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常州工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结合《常州市工业智造明星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工业强基提质增效


1.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持续开展重大项目主题年活动,发挥重大项目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对列入常州市重大项目库、技术设备投入超亿元技改项目库的市重大项目,在竣工或投产后进行设备投入奖励。对属于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医药及生物技术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12%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其他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6%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600万元。


2.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获得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加快智能制造创新发展


3. 支持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对新认定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 支持重大装备研制应用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新认定省级首台套或者苏锡常三市首台套的智能化重大装备,给予不超过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30%的奖励,单个产品不超过500万元。重点围绕十大制造业集群,组织实施前瞻与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重大创新攻关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5. 支持高水平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重点领域工业设计研究院,给予30万元的奖励。


6. 支持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对首购常州市创新产品并供自身使用的常州市采购人,按照首购首批次采购金额的8%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采购人总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投保常州市创新产品首张订单的生产和制造商,按投保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进行补贴,购买一种保险产品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提升智能制造服务能力


7. 支持智能制造服务商发展。对当年服务本地企业合同订单金额累计超800万元(含)且企业数量5家及以上的本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上述订单形成的开票销售金额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 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当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9. 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在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和全生命周期管理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0. 支持中小企业示范基地和服务平台发展。对新认定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四、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11. 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支持企业争取国家、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获评相关荣誉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国家两化融合贯标2.0试点、省星级企业上云、省工业信息安全防护星级企业及工业互联网工厂创建工作,按照各辖市(区)绩效完成情况给予切块资金的奖励。支持双跨、行业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按绩效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生态体系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实施。


12. 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建设,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与部、省同类奖励不重复享受)。对接入企业数达300家且运营效果良好的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接入本市二级节点,标识注册量累计达1000万、有2个及以上典型标识应用场景且应用效果良好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提升绿色安全发展水平


13. 支持节能改造与循环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和清洁生产、节水、循环经济等绿色化改造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再制造和重大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引导全社会力量,推进节能和工业绿色制造支撑能力、制造体系建设等。具体支持方式参照当年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14. 支持应急安全产品推广。对首次列入国家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项目的产品,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具体承担办法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研究确定,鼓励辖市(区)联动。同一类别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认定的有关项目,只授牌不奖励,但作为向上推荐同类项目的主要依据。国家、省和市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来源:常报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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