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国家新型涂料产业化基地骨干企业的条件

2009-10-21 11:49:34 840

关于认定国家新型涂料产业化基地(常州)
骨干企业的意见
(讨论稿)

    根据科技部国科高函(2003)72号文件《关于同意在常州市建立新型涂料产业化基地的批复》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同时考虑目前基地企业的客观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特明确常州新型涂料产业化基地骨干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是:
    (一) 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人均年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企业在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 主业突出,产品在某一领域有较高的影响力。
    (三) 技术创新能力强,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
    (四) 企业领导层有较强的现代企业管理及创新意识。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运行良好,企业信誉好。
    (五) 重视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行业规范。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基地生产型企业,由基地企业申请,经协会认定,由基地办公室和协会颁发基地骨干企业证书,授予“国家新型涂料产业化基地(常州)骨干企业 XX公司或XX厂铜牌”。骨干企业证书有效期二年。取得骨干企业证书的,可以在有效期内在企业宣传和产品销售中使用基地骨干企业标识。
    凡是认定为基地骨干企业的,可优先推荐得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同时,骨干企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凡认定为基地骨干企业的,应交纳一定的宣传费用,原则上根据骨干企业年销售的一定比例交纳,具体费用另行协商决定,作为基地总体宣传用,该款专款专用。
    基地骨干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期间,如果被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或工商部门通报批评,或者生产假冒伪劣行为被举报查实的,将由发证部门收回证书和铜牌。
    对于基地企业目前在某一方面条款尚达不到骨干企业条件的,经过基地企业申请,基地企业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标,并签订必要的保证条款,由基地办公室和协会审核,可以发证和授于“国家新型涂料产业化基地(常州)企业 XX公司或XX厂铜牌”。

常州新型涂料产业化基地办公室
常州市涂料协会 
二00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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