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涂料协会行业公约十条

2009-10-21 15:08:05 412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新型涂料产业化基地的品牌和声誉,本会会员共同协商制定并一致承诺遵守本行业公约。
第二条、 常州涂料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令法规,依法生产和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会会员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并有义务和责任向主管机关或协会举报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法令法规处罚,并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条、 本会会员在产品的经营过程中,自觉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令法规,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涂料市场竞争秩序。
第五条、 本会会员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一支过硬的产品检测队伍。本会会员应重视环境生态保护,按照国家颁布的《环境法》及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完善各项环保措施。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推行ISO9001及ISO14000系列等标准。
第六条、 企业在产品营销或项目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本会会员应当共同维护国家新型涂料产业化基地的声誉和形象,会员之间禁止暗地或公开诋毁、攻击他人的不道德行为。企业在产品销售宣传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防止夸大或虚报的做法。
第七条、 建立国家新型涂料产业化基地和涂料行业统计制度。会员应按照协会统一要求如实填写相关报表或有关资料。企业申报省、国家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高新技术企业时,需要基地或协会推荐的,应经协会调查证实。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企业员工有合适的劳动及生活条件。技术人员流动,应当依法进行,属企业核心技术骨干的,企业在聘用期间应签订保密协议,在原单位劳动合同未解除前,本会其他会员不应聘请或录用。
第九条、 本会会员之间有责任和义务促进行业的正常交流活动。各企业在生产和营销过程中,应当及时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和信息等报本会,以便总结交流,宣传推广,推动我市涂料工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在本会的日常工作及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欢迎企业对本会的全面监督和质询,直至投诉业务主管部门。


常州市涂料协会
二00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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